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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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