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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7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四、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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