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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云南省
【发布时间】 1993-09-25 【生效时间】 1994-01-01 【关键词】 资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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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

(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5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抚仙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抚仙湖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抚仙湖要坚持保护的方针,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抚仙湖水域及其集水区。隔河以上星云湖集水区除外。

第四条 抚仙湖由玉溪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玉溪行署)统一管理。

第五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0.5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抚仙湖管理局是玉溪行署统一管理抚仙湖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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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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