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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交办水[2021]5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8-30 【生效时间】 2021-08-30 【关键词】 安全,运输安全,内河,海上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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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交办水〔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5月,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已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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