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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7-13 【生效时间】 2021-07-13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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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

年报调查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季报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三、调查对象

1.年报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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