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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护士条例(2020年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4-02 【生效时间】 2020-04-02 【关键词】 健康,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护士条例(200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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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护士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20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国务院于2020年4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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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护士条例(200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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