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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1-10-27 【生效时间】 2001-10-27 【关键词】 安全,劳动保护,劳动权益保障,劳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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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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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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