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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际劳工组织平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C019-1925)
【发布部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26-09-08 【生效时间】 1926-09-08 【关键词】 劳工,歧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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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平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c019-1925)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25年5月19日举行了第七届会议,

决定通过关于国民和外国工人在工伤事故赔偿方面的平等待遇的某些建议,这是会议议程的第二项,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

通过了一年一月925的以下公约,该公约可被称为1925年《平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1条 1.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均承诺将本应批准本公约的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因在其领土内发生的工业事故或其亲属而遭受人身伤害,授予其本国国民的工人补偿待遇。 2.外国人及其家属应享有这种平等待遇,不得居住。关于会员国或其国民在实施本原则时必须在该会员国境外支付的款项,应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应由有关会员国之间的特殊安排加以规定。 第二条 有关会员国之间可以达成特别协议,规定对代表另一会员国领土内的企业而临时或间断性地在一个会员国领土内工作的工人所发生的工业事故的赔偿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后者的成员。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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