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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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