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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施行说明(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07-02 【生效时间】 【关键词】 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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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施行说明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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