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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
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1、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2、人是指任何个人或合伙或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不论是否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下属单位。
3、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
4、船舶登记国,就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对船舶进行登记的国家;就未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其船旗国。
5、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鲸油,不论是作为货物装运于船上,或是作为这类船舶的燃料。
6、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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