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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 第2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5-13 【生效时间】 2020-05-13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移动源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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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20年 第28号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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