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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科函[2021]16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4-12 【生效时间】 2021-04-12 【关键词】 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设计与验收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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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建办科函[2021]164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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