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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通常简称“1972年伦敖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xxv)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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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