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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9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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