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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字号】 办发字[2020]2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4-10 【生效时间】 2020-04-10 【关键词】 环境,环保管理,环境认证督查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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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办发字[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印发后,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衔接事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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