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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4-28 【生效时间】 2021-04-28 【关键词】 环境,环保管理,环境税费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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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公告 2021年 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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