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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卫办科教函[2020]53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7-06 【生效时间】 2020-07-06 【关键词】 安全,实验室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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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现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管理要求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等信息,该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按照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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