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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
第144号
1976年第六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990年11月2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际劳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6年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一届会议,并
忆及现有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尤其是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及1960年(产业级和国家级)协商建议书中的条款、肯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由、独立组织的权利,并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一级的政府当局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以及许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都规定了就实施公约和建议书的措施问题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并
经审议题为“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并经决定采纳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76年6月21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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