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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常见问题回答(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9-12-01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其它环境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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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常见问题回答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1日

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确定所生产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现请有关专家对该《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一、问:《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是否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

  答:制定《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的目的是帮助企业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的性质是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问:《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是否适用于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

  答:《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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