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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1-01-08 【生效时间】 2011-01-08 【关键词】 航空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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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7号

(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1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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