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
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环办执法[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正确导向,聚焦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严格财务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
(一)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
(二)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三)各地可结合本
......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