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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2003年发布)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3〕2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3-10-29 【生效时间】 2003-10-29 【关键词】 工伤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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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

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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