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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2]17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各试点实施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深入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推荐的eod模式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2024年。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和环保产业发展要求。在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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