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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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