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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发文字号】 第138号公约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73-06-26 【生效时间】 1973-06-26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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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第138号公约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该公约全文如下: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3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58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1919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2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59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

并考虑到就此主题制订一个总文件的时机已到,这一文件将逐步替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文件,以达到全部废除童工的目的。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73年6月26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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