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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7]12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7-11-06 【生效时间】 2017-11-06 【关键词】 安全,化学品安全,易制毒化学品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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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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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7〕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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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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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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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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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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