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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86-09-15 【生效时间】 1986-10-01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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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6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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