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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8-12-29 【生效时间】 2018-12-29 【关键词】 安全,运输安全,内河,海上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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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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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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