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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公告 2020年 第33号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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