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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 第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3-11 【生效时间】 2021-03-15 【关键词】 环境,辐射环境,安全,作业安全,辐射作业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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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

公告 2021年 第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贯彻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我部决定进一步优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已参加集中考核并取得成绩报告单的,原成绩报告单继续有效。自行考核结果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由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再培训和考核。

二、生态环境部已针对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知识组织编制了参考试题库及考核规则,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和辐射安全培训微信公众号(“辐射安全培训”)公布。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参考试题库中按照考核规则选取题目,对本单位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妥善留存本单位相关辐射工作人员自行考核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抽测的方式,对自行考核单位考核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近期生态环境部将对集中考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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