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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7-21 【生效时间】 2021-07-21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温室气体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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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

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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