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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施行说明(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07-02 【生效时间】 【关键词】 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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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效;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建设项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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