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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发布)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4-08-28 【生效时间】 2004-08-28 【关键词】 动物,资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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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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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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