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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3.焦化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
4.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进行初审,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见附件2)和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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