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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发文字号】 市监食经函[2021]35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3-05 【生效时间】 2021-03-05 【关键词】 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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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经函〔202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以供餐人数多的学校食堂、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风险高的校外供餐单位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查严管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按要求留样、整改不落实等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

二、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按照《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各地教育部门要重点督促学校和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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