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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03-02 【生效时间】 2019-03-02 【关键词】 安全,运输安全,内河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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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9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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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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