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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施行。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
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
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并分别明确:
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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