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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电发[2021]37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厅(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
现将《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21年 6月7日
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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