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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和半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发文字号】 宁安监危化〔2012〕20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2-10-18 【生效时间】 2012-10-18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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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程监管 不断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和半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安监危化〔2012〕206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危化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备程序

(一)间歇性生产企业,停产1个月以内的,要于停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县(区)安监局备案;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属地县(区)安监局应在接到报告备案后报市安监局。

(二)连续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要提前一周报告,计划停产一个月以内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县(区)安监局备案;计划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属地县(区)安监局报市安监局。

(三)半停产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将需停产的工艺装置于停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县(区)安监局备案。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属地县(区)安监局报市安监局。

(四)停产企业复产时要提前一周将复产报告及开车方案报所在地县(区)安监局审查备案。

(五)各市安监局应将企业的停产、复产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危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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