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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执法〔2012〕84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切实提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现结合上海化工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工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检维修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关
各有关单位对检维修工作进行发包时,应严格审核参加检维修作业单位是否已办理园区承包商准入备案;对于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园区承包商准入备案的检维修单位,应严格审查单位的资质及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严禁把检维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规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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