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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
(1961年6月21日 蒙特利尔)
(将理事国的数量增至27个)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61年6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十三届(非常)会议,
注意到增加理事会成员的名额是缔约各国的普遍愿望,
考虑到在理事会中增加六个席位是适当的,从而将成员数从21个增加到27个,
并考虑到为了上述目的有必要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行修改,
于1961年6月21日,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了对于该公约的下列修改案:
在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删去“21”字样并代之以“27”字样,
根据该公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兹规定以上修改案一经56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交决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按照大会上述决议,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长拟就;
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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