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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5-08 【生效时间】 2023-05-08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移动源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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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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