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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五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五条
(1954年6月14日 蒙特利尔)
(组织地址)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54年6月1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八届会议,
考虑到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须作修改,
于1954年6月12日,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了对于该公约的下列修改案:
将该公约第四十五条末尾的句号改为逗号,并增加以下字句,即:
“如非暂迁,则应经大会决议,通过这一决议所需票数由大会规定。
此项规定的票数不得少于缔约国总数的3/5。”,
根据该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兹规定以上修改案一经42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
并决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按照大会上述决议,
本议定书应由大会主席与大会秘书长签署;
本议定书应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任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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