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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2-03-15 【生效时间】 2002-03-15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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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退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贸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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