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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经公安部修订后,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
《程序规定》第40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解读:处理轻微违法规定的主要变化,是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程序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规定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程序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而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在特定的情节下,可以认定为“轻微”。例如“闯禁行道路”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非本地车辆初次闯禁行道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程序规定》以及上述原则,我省将出台处理轻微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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