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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环评[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现就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二)“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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