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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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