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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年发布)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召集,于1985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一届会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以免在工作过程中罹患疾病和受伤,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赋予本组织的任务之一,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53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9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以及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确立了国家政策与国家一级活动的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职业卫生设施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5年6月26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第一部分 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 1 条
就本公约而言:
1.“职业卫生设施”一词,系指主要具有预防职能的,负责向雇主、工人及其在企业内代表就下列问题提供咨询的设施:
(1)建立和保持一种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所要的条件,这种环境将有利于就工作而言最理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
(2)根据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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