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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环执法[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能,推进执法机构示范单位建设
(一)规范机构职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要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
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同时要加强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
(二)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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